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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基金小镇 发布时间:2022-05-13 09:31:1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沈阳高新区)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基金业发展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聚集,加快浑南现代化金融集聚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营业执照住所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企业。根据沈阳市及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金融发展规划布局,沈阳盛京基金小镇作为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原则上鼓励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沈阳盛京基金小镇,加速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机构集聚。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在我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表述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参与投资的法人主体机构。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在我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表述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证券交易账户必须开立在浑南区有经纪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对于新设立或引进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设立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获得或参与省、市、区引导基金支持的私募基金企业给予10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

第六条  公司型、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后,按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资金增加50万元,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的标准,对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补助。参照《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第十一条及相关细则实施。

第七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后,按实际基金管理总规模达到2亿元,给予25万元扶持资金;基金管理总规模超过2亿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资金增加25万元,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的标准,对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沈阳高新区企业。对于天使、VC、PE、并购、市值管理等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年投资沈阳高新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参照《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19〕14号)第十三条及相关细则实施。

第九条  奖励绩效突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三年内投资沈阳高新区企业总数10家以上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或者投资沈阳高新区总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沈阳高新区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母基金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完成本地投资任务目标后,可将母基金在该子基金中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奖励该子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让利于该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原则上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母基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30%,让利资金总额不高于母基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50%,具体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二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给予资助,自其获利年度起,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按取得收益资金额度的2.5%给予机构投资者项目补助,补助期限2年。

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自其获利年度起,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按取得收益资金额度的2%给予自然人投资者补助,补助期限2年。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S基金,丰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设立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投资白名单,对投资白名单内企业进行初创期、种子期天使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出现风险,按照4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等新兴金融企业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资讯、评级、评估、征信、咨询、信息技术等专业服务的企业入驻沈阳盛京基金小镇,以完善产业生态,促进共同发展。对注册登记及实际办公地址在沈阳盛京基金小镇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予5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

第十六条  对于注册登记及实际办公地址在沈阳盛京基金小镇,与基金小镇业态相关的行业协会给予10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按照在管规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每年给予运营补贴,在管规模绩效指标:200-300亿元,补贴150万元;300-400亿元,补贴300万元。在管规模由行业协会进行认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鼓励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私募基金业研讨会、培训会、行业会议、年会等活动,采取联办、承办的方式与浑南区政府、沈阳高新区管委会合作举办的区域性(省级以上)活动,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会期1天以上的,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30万元;承办全国性活动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会期1天以上的,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科技企业赴外埠举办路演活动,组织区内科技企业10家以上,赴外埠举办专场融资路演活动,每次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5万元,对同一主办方,每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对重点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安家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须在浑南区。已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如10年内迁出浑南区或出现抽逃出资行为,须全额退还企业所获得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奖补政策申报事宜,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级政策支持的,在扣除区级配套部分后,可同等享受本政策。

对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出台的同一性质的政策条款,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不可兼得,按最优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度起施行,政策有效期2年,由浑南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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