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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备案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2 03:30:40

01

募集备案相关



证监会2014年发布并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起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中基协相继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确认、基金销售、基金备案等环节做了非常详细的要求。但是实际中,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备案工作并不到位,尤其是在一些工作细节方面,例如档案保存期限、“双录”、募集期间的资金管理等,存在较多的违规情形。
私募基金募集备案阶段工作的合规性对于基金运行的重要程度自然不用过多的强调,合规履行募集备案职责不仅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体现,更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的重点。
现在我们再对私募基金募集备案各环节资料以及一些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做一些梳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本表中第2、5、6、8、10、11、13、14、15、16、17为在Ambers系统进行产品备案时需要上传的附件。


此外,以下情况在备案时还需要上传相应的附件:
  • 电子合同服务协议
采用电子合同。
  • 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
基金涉及跨境投资。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 政府类引导基金批文
政府引导基金批文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的批文等公示证明文件。该批文需包含引导基金与管理人等相关信息。政府类引导基金批文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03

阻碍基金备案的情形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而不予备案情形
  •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紧急情况暂停备案情形
  •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其他不予备案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 应托管的基金未进行托管;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少于5年;
  • 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
  • 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 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
  • 基金杠杆倍数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
  • 开放式私募基金进行份额分级。

04

募集备案相关热点问题


(1)募集资料保存期限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双录”?
所谓“双录”,一般指录音或者录像。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明确了以下需要“双录”的场景:
  •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 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
严格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私募基金所有销售募集环节时都需要进行“双录”。

(3)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明确,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援引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 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还要求,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但是未明确“差别适当性管理”的实质内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明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同时只对普通投资者明确了“双录”要求,一般解读为专业投资者可以豁免“双录”环节。
尽管上述规定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但是从合规角度来看,并不能把客观上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地认定为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 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 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 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4)募集备案期间的资金管理
  • 募集期间利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所以,在募集期间,基金募集账户产生的利息原则上应当返还给投资者,不应当转入基金财产账户。
  • 募集转托管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 完成备案前的投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5)外籍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外籍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时需区分是否为人民币出资:
  • 如果外籍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只要满足境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就可投资于私募基金,同时需要进行CRS尽调,填写个人/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然后在系统上进行填报,如果私募基金中没有满足非居民身份的投资者则需进行零申报。
    2021年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上增加了“CRS年度报告”模块,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CRS报告,在Ambers系统报送书面报告后,不需要再发邮件提交。同时,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需要登录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https://aeoi.chinatax.gov.cn)报送非居民涉税信息的相关数据。
  • 如果外籍投资者是以境外资本出资,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1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的情况,外籍投资者仅能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外的领域,并且对于投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采用设立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或设立外资投资公司的形式。


(6)员工跟投相关问题


  • 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知识库中的问答板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 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员工跟投平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 员工跟投在基金募集备案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1. 员工跟投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中基协于2016年5月27日公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况,该类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但《问题解答》中没有提及跟投员工需为从业人员并需提供跟投员工的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要求,故投资者只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式员工,即可进行员工跟投。
b. 员工跟投情况下基金募集可以豁免的环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可以不适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可以不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不必须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风险揭示书,可以不对跟投员工设置投资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制度。

(7)“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特殊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当然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属于以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必履行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设置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制度。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募集机构同时应要求产品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后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参考模板(产品)》作为附件,可供填写参考。

来源: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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