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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实务操作】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单一标的的十个实务关注要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4 09:30:26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单一标的

的十个实务关注要点


随着募资难度加大,募集盲池基金越发具有挑战。因其标的确定,锁定单一投资项目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下称“专项基金”),更便于管理人寻找到匹配的投资者,故越来越多的被采用。但同时,专项基金的损益决定基金的收益,对投资者的保护挑战越大。故近年来,监管层也对此类基金提出了更加谨慎的政策要求。

本文拟总结并简要梳理专项基金的组建的十项特别关注点,为相关管理人和基金从业者提供借鉴:


01

基金实缴规模要求

1、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投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费可否包含在2000万元之内,并一次性收取?

针对市场传言,就相关基金费用是否可在2000万元之内,笔者咨询中基协400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基金费用(如管理费)可以包含在2000万元实缴中。据本所近期备案经验,笔者的体会是:管理费一次性收取属于协商安排事项,若无重大异常,中基协不会就此反馈。

3、遵循更高要求

初始实缴2000万元是最低要求,有更高的特别要求的,仍要适用更高要求。譬如:根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02

基金不可后续募集

1、不可进行后续募集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称“《备案须知》”)(十一) 【封闭运作】……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由上可见,专项基金因投资单一标的的资金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50%,不可进行后续募集。

2、不得设置后续募集条款

为落实上述专项基金不进行后续募集要求,在基金备案环节,中基协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下称“《关注要点》”)(四)封闭运作中特别规定: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募集相关的条款。


03

尽职调查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履行对投资标的尽职调查义务,在了解所有可合理取得的重要信息后,对外推介并最终做出投资决策。这是当前的监管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要求的审慎投资以及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可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X)沪民终125X号案件。文章链接:私募一分钟|从案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阶段之谨慎勤勉义务(上)


04

通过SPV投资单一投资标的的实务认定

备案实务中,中基协对于专项基金的掌握,是指穿透到最底层是单一标的的情形。通过交易安排规避主从构架的,也要符合2000万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被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如下为中基协官网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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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管理人通过多只基金投资单一标的的法定人数

管理人管理的多只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股权投资项目的,需关注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详细规定见下:

(上下滑动阅览)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及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何为《私募条例》中列示的法定人数,是合并后50人还是200人?实务中有不同理解。审慎考虑,笔者建议此处的法定人数应与所采取的基金法律形式相关。如果为合伙型或有限公司型的,合并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如果采用契约型或股份公司型的私募基金,合并的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笔者上述的理解系参考了中基协官网关于向上穿透的原则下对“法定人数”的分析所得,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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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披露项目名称

鉴于专项基金有管理人及投资者具体参与的投资项目。中基协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十一) 募集推介材料中要求:……3.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07

风险揭示书由全体投资者签字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08

政府引导基金的限制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据笔者了解,各地政府引导基金会有不同的限制要求,需要结合业务情况做判断。


09

审慎备案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公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中基协在审慎备案要求中,删除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的情况;并在第三十三条中将专项基金的初始实缴金额提高至2000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变化并非是对专项基金做了放松性要求,而是明确提高了初始实缴的金额。此外,在第四十四条仍有可表示未尽的“等”字。故,就专项基金协会仍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上下滑动阅览)

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三)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四条【审慎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

……】


10

其他

实务中,另有如基金所投资的单一标的在IPO申报中,从标的IPO角度,对于专项基金的投资者是否需要穿透并合并计算人数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来源:紫杉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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